据皇家国际物流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即:(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无品牌:没有品牌的,填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如原进口产品复出口。(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