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手续。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1设立空运企业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2企业章程;
2.3企业住所证明;
2.4空运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2.5购置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批准文件;
2.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
2.7地面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2.8空运企业二、三字代码及其批准文件;
2.9空运企业使用的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2.10空勤人员、维修人员和签派人员执照;
2.11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证书;
2.12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飞行和维修工作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及其身份证;
2.13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2.14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2.1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16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2.17经批准或者认可的企业管理手册或者文件;
2.18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中南地区管理局上报筹建完成情况,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地区管理局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查意见。
3.1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2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3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3.4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3.5民航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证照、其他资料和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中南地区管理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取得空运企业经营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下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特别提示
5.1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15日内,将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5.2申请人按照CCAR-121部规定,完成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5.3 空运企业应当在民航总局批准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5.4 空运企业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统计数据。
5.5 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