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1)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祖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2)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适合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3)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4、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